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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調整現金溢利指於(i)投資物業之公平值變動(除稅後);(ii) 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之公平值變動;(iii) 出售按公平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之債務工具之收益;(iv) 衍生金融工具之公平值變動;(v) 應收貿易賬款於預期信貸虧損模式下之已確認減值虧損;(vi) 按公平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之債務工具於預期信貸虧損模式下之已確認減值虧損;及(vii) 折舊及減值前,並對少數股東權益進行調整之本公司股東應佔溢利。我們認為,上述項目不能反映我們於呈報期間之經營表現核心現金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