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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调整现金溢利指于(i)投资物业之公平值变动(除税后);(ii) 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之公平值变动;(iii) 出售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债务工具之收益;(iv) 衍生金融工具之公平值变动;(v) 应收贸易账款于预期信贷亏损模式下之已确认减值亏损;(vi) 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债务工具于预期信贷亏损模式下之已确认减值亏损;及(vii) 折旧及减值前,并对少数股东权益进行调整之本公司股东应占溢利。我们认为,上述项目不能反映我们于呈报期间之经营表现核心现金溢利。